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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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家鑫”李昌奎与药家鑫犯罪行为及法律处理对比分析
作者:桑三 日期:2011-07-13
从最近相关报道中可以得知,李昌奎奸杀王家飞并杀害王家飞弟弟王家红案件过程: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并且拖到王廷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而后又将弟弟王家红抱到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便提起一把条锄击打王家飞的头部致其当场倒地,而后李又把她拖到另外一间房。之后,李提起王家飞弟弟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门方,后来又找来一根绳子勒住了姐弟俩的脖子,并逃离现场。
药家鑫案件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
从普通人的情感道义上来讲,李昌奎比药家鑫的杀人手段更加残忍,穷凶极恶,罪大恶极。从法律的层面上,李昌奎和药家鑫手段极度残忍,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李昌奎比药家鑫更罪大恶极,虽两人都有自首的情节,然而两人的命运却天壤之别,罪大恶极者李昌奎最少可以坐牢14年,而药家鑫却在黄泉路上等待着李昌奎。
李昌奎奸杀王家飞并杀害王家红案件和药家鑫撞人后刺死被害人案谁更应该判死刑,从以下标准中判断可知:
1、犯罪后果判定标准:犯罪后果也可以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几档。在实际中一般认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人死亡的为后果严重,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按此标准,本案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造成两人死亡。
2、社会危害性判定标准:如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或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杀人、伤害,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按此标准,本案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死者一妇女、一儿童。
此外,本案中,犯罪手段也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很恶劣。
因此,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罪大”毫无疑问。
3、主观恶性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杀人、伤害,显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显示的主观恶性较小。
按此标准,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深:本案一审认定犯罪嫌疑人因为感情纠纷报复杀人,二审并未推翻此认定。“报复杀人”显然不是临时起意、激情犯罪。
4、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可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
按此标准,本案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并未被提及,也未有提及犯罪嫌疑人“平时横行乡里,喜欢寻衅滋事”(平时表现),但是“认罪态度好”这点一、二审都承认,因此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并不大。
据此,在“罪大”方面,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在“恶极”方面符合一半条件。另外,最高法文中的说法为,“对于自首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无疑问,所以就算认定了自首情节,又在情感、邻里纠纷的大背景下,按照目前法院认定的事实,改判死缓也没有说服力
李昌奎奸杀王家飞并杀害王家红案件和药家鑫撞人后刺死被害人案件刑罚存在辩证的关系,李昌奎判死缓,那么药家鑫也应该判死缓,药家鑫判死刑那么李昌奎也应该判死刑。舆论的关注度和司法设置的粗糙,法律条文的模糊亏了药家鑫,赢了李昌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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